原标题:检察机关一季度起诉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1556人
据最高检网站消息,近年来,随着矿产资源价格不断上涨,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非法利益,大肆破坏国家矿产资源。2022年第一季度,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1556人。此类犯罪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严厉打击,开展综合整治。办案发现,当前此类犯罪主要呈现五方面特点。
一是地域特征明显,涉及矿产种类多。从2021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受理的非法采矿案件情况看,该类犯罪主要集中在山东、河北、广东、河南、福建、湖北、安徽、江西、江苏等矿产资源大省,这9个省办案量合计占全国的58.4%。涉及的矿产资源种类较多,包括砂石、煤炭、矿石、石墨、稀土、泥炭土等。
二是暴利驱使下,非法盗采屡禁不止。旺盛的市场需求导致矿产资源价格不断上涨,而实施盗采犯罪的技术含量却相对较低。面对巨额的利润和低廉的犯罪成本,犯罪分子不惜以身试法、铤而走险。如盗采海砂案件,从反映的情况看,盗采海砂方法简单,运输储存便利,一吨海砂的出水价和到港价存在数十元的利润空间,如果清洗后按照建筑用砂贩卖,利润空间可到上百元。按照普通江船3000至5000吨的载运量,贩运一次海砂的总利润可达数十万元。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23人非法采矿案中,犯罪分子筹资数千万元购置6艘大型采砂船,盗采海砂销往福建、浙江等地。从涉案银行账户与部分微信转账记录看,3年间非法收入上亿元。本案23名被告人一审被法院分别以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等罪名,判处一年四个月至十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五万至三百万元人民币不等罚金。全案追缴违法所得共2000余万元。
三是犯罪手段多样,非法盗采隐蔽性更强。有的犯罪分子未获取相关部门审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有的虽取得许可证,但恶意超范围开采,甚至通过边开采边修复方式,隐藏非法开采现场,逃避相关部门监管查处。如,浙江省海宁市检察院办理的一起非法采矿案中,犯罪分子先后成立两家公司,通过拍卖方式取得两个矿区的采矿权,并获得采矿许可证,多次超越许可证规定范围,越界违法采矿100万余吨,涉案价值2600万余元。最终,两家涉案单位和相关负责人员被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并被判处一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两万至一百万元人民币不等罚金。此外,从检察机关办案情况看,该类犯罪隐蔽性不断增加,一些犯罪分子甚至披着合法外衣,借助项目建设、土地复垦平整、河道整治、矿山恢复治理等名义,变相实施非法开采行为。如,福建省永安市检察院办理的一起非法采矿案中,涉案企业以公司厂房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的名义,雇佣工人非法采掘石英砂原矿,并进行加工销售。又如,江苏省张家港市检察院办理的一起非法采矿案中,犯罪分子利用装修塔楼及铺设景观的契机,伙同他人使用挖掘机开挖国家4A级景区凤凰山东侧山体,非法开采山石6000余吨。目前,张家港市检察院已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建议判处被告单位罚金,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承担修复受损山体法律责任,赔偿造成的生态环境资源损失。有的甚至在参与修复被盗采地区生态环境时,实施盗采行为。如,北京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非法采矿案中,犯罪嫌疑人借参与盗采点修复项目之机,盗采叶腊石近600吨。目前涉案叶蜡石已经被全部查获,北京检察机关已提起刑事附带公益诉讼,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承担生态环境修复等民事责任。
四是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甚至引发安全事故。此类犯罪中,犯罪分子大多进行简单粗暴的掠夺式盗采,导致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地表裸露、土壤沙化等,极易引发地面塌陷、崩塌、滑坡、泥石流等次生地质灾害,对生态环境破坏极大。如在长江、黄河等重要航道非法开采砂石,还会直接改变原河床形态,造成原航道航行条件发生改变,影响通航安全、防洪安全及河势稳定。盗采分子为实现利益最大化,甚至在采矿中违法使用违禁化学制剂,不仅严重破坏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且极易引发致人伤亡的重大安全事故。北京、山西、河南等地检察机关已办理多起以有机氰化物非法采矿案件。
五是犯罪形态规模化,常与黑恶势力交织。该类犯罪团伙一般人数众多、分工明确,形成“采、运、销”一条龙产业链。一些地方办案发现,因经济利益巨大,常有黑恶势力参与其中。如,江西省浮梁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犯罪嫌疑人以某公司名义取得河道疏浚权,以疏浚为掩饰,通过暴力、威胁形成非法控制,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逃避监管,非法采砂长达10余年,攫取非法利益2亿余元,给河道安全及生态资源造成严重破坏。本案21名被告人二审被法院分别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行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罪,洗钱罪,判处十三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622万元,组织、领导者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全国检察机关将坚持依法能动履职,多措并举惩治盗采矿产资源犯罪,推动综合整治,促进源头治理、长效治理,守护绿水青山。一是强化协作配合,依法精准打击。深入开展自然资源领域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矿产资源领域犯罪,对重大案件挂牌督办,严惩“砂霸”“矿霸”。充分运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及时通报案件处理信息、移交案件线索情况,逐步构建“政府负责、部门联动、源头治理”工作格局。
二是充分发挥“刑事追诉+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对破坏矿产资源犯罪行为造成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的,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金的同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或民事公益诉讼,判令其赔偿因非法采矿造成的国家矿产资源损失,在规定期限内对被破坏的生态环境予以恢复。
三是强化全民参与,加大普法宣传力度。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积极开展普法宣传。发布典型案例,促进公众提高环境意识、守法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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