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12件检察机关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紧盯食品药品生产、销售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关注的新问题,并对如何办理新类型案件提供了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
12件典型案例中,涉及食品安全领域案件4件,药品安全领域案件8件。其中8件药品领域典型案例涉及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等多个环节,包含药品生产质量、非法经营、虚假宣传、医疗机构用药安全等多类问题。
今年2月,最高检第八检察厅对一批“消”字号产品抗(抑)菌制剂非法添加药物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进行挂牌督办。贵州省紫云县检察院、浙江省江山市检察院分别督促卫健部门对非法添加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进行查处,并推动开展专项监督工作,在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也有体现。
这批典型案例突出了检察机关综合运用磋商、提出检察建议、召开听证会、提起诉讼、跟进监督“回头看”等多种方式推动公益损害问题得到切实解决;加强涉及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对民生热点问题深化溯源治理,推动系统整治行业内共性问题。如山西省检察院磋商督促省卫健部门对违法开具处方药的医师及相关人员依法查处,推动全省开展医疗机构麻醉和精神药品管理问题排查整治专项活动。此次还发布了3件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有效震慑和警示了潜在的制假售假违法者。
据统计,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办理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件3万件,同比上升10%。其中,办理食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2.6万多件,督促查处假冒伪劣食品48万千克;办理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3000多件,督促查处假药劣药和走私药品1400余千克。
第八检察厅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聚焦群众关心关切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通过加大自办案件力度、挂牌督办一批重点案件,引领各地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抓实抓细药品安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3·15”检察机关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案例九
河北省沧州市检察机关
督促加强畜禽肉产品质量监管
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瘦肉精 公开听证 惩罚性赔偿
【要旨】
针对畜禽养殖、屠宰、销售等环节违法问题,检察机关可以综合发挥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两种手段,通过督促相关行政部门协同履职,提出惩罚性赔偿诉求对违法者和潜在违法者进行震慑与警示,双管齐下切实守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15日,央视3·15晚会曝光了河北省沧州市青县存在经销商贩售”瘦肉精“羊肉问题,”瘦肉精“羊肉流向全国多地,对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生命健康权造成潜在风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4月,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沧州市院)与沧州市青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青县院)分别立案调查。发现肉羊等养殖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屠宰场检验检疫不规范,私屠滥宰情况仍一定程度存在,销售环节没有严格执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等违法问题。
听证会现场
2021年6月,沧州市院组织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青县新兴镇人民政府等召开听证会后,向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各行政部门加强畜禽养殖、屠宰、畜禽肉产品销售全流程监管,联合开展畜禽肉产品瘦肉精专项整治活动,建立健全畜禽肉产品安全长效机制。
收到检察建议后,各行政机关高度重视、积极整改:一是加强食用农产品各环节全流程日常监管,对62家农贸市场,4437家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进行了检查,责令整改123家。二是在全市开展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全力推进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追溯系统建设。
2021年8月,青县院陆续对6件”瘦肉精“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提起诉讼。截至目前,法院已判决生效4件,判令16名被告共同承担惩罚性赔偿金54万余元、瘦肉精羊肉无害化处置费用10万余元。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综合运用行政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等多种方式加强监督。既充分调动各职能部门协同履职,堵塞执法漏洞,又通过惩罚性赔偿对违法侵权人和潜在违法者进行震慑与警示。双管齐下切实守护百姓美好生活,保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十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督促保护养老机构食堂食品安全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食品安全 养老机构食堂
【要旨】
针对部分养老机构食堂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问题,检察机关可以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协同履职,切实保障老年人群体舌尖上的安全。
【基本案情】
2021年,重庆市大足区内12家养老机构食堂不同程度存在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管理的情况,如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使用过期食品、调味品、食堂操作间卫生脏乱差、未配置消毒设备或消毒设备不能正常运转和使用等情况,给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的身体健康带来安全隐患。
【调查和督促履职】
检察机关核对养老机构食堂经营食品资质
2021年7月,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大足区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案件线索后对本案立案调查,与问题较为突出的养老机构所在镇街人民政府进行磋商,并送达《行政公益诉讼事实确认书》,要求其依法履行辖区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属地责任,支持、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对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2021年8月13日,大足区院分别向养老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区民政局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区市场监管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各行政机关加强协作,依法履行对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的监管职责。
收到检察建议后,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和相关镇街对存在问题的养老机构逐一进行检查,一是督促养老机构食堂落实主体责任,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实现”网络厨房全覆盖“,并保证正常使用,安装防蚊虫设施,定期对食堂进行清理,及时对餐具进行消毒;二是要求食堂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等餐饮从业人员注册阳光餐饮APP及时上传健康证、商品信息等,工作期间穿戴整洁,定期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和防范措;三是加强库存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严格执行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要求,规范每餐次食品留样、记录,对过期食品进行处理。
2021年9月至10月,大足区院对整改结果进行了”回头看“,存在问题的养老机构已按要求整改完毕。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逐渐步入老年化社会,加强对社区养老机构食堂的食品安全监管显得十分重要。检察机关积极采用磋商和检察建议相结合的方式,推动属地政府和民政、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强化行业整治,以系统观念推动养老机构综合治理,努力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安。
案例十一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诉吕某某等销售非法添加
药品成分的保健品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保健品 非法添加 虚假宣传 惩罚性赔偿
【要旨】
针对采用欺骗手段销售含有非法添加药品成分的保健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违法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让其”痛到不敢再犯“。
【基本案情】
2016年,吕某某等人合伙成立陕西某商贸公司,通过购入来源不明、含有西药成分盐酸二甲双胍的”三无“保健品,自行包装后,组织人员假冒厂家推广中心向客户寄送体验品、冒充”指导老师“跟进回访并推销等方式,虚假宣称该产品为纯中药且具有化糖疗效,诱骗众多高血糖患者购买,销售金额共计98万元。
【调查和诉讼】
柯桥区检察院成立刑事-公益联合专案组,对案涉犯罪事实和公益损害事实进行同步审查,图为专案组成员在逐条剖析证据材料,研商审查意见。
2021年3月,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柯桥区院)在办理吕某某等人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案件过程中,认为案涉行为可能侵犯了众多不特定高血糖病患的身体健康权,遂于3月29日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柯桥区院调查过程中发现违法销售数额在卷证据不足,通过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和自行调查,补充调取了网上交易记录、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业绩表、作案工具等客观性证据,查明了违法销售数额。此外,柯桥区院通过自行补充侦查,查明吕某某等人通过网络等途径非法获取众多高血糖病患个人信息的违法事实。
庭审围绕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事实以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事实展开法庭调查,柯桥区检察院检察官以公诉人、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当庭宣读起诉书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
柯桥区院在发布公告且公告期满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于2021年6月28日向柯桥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吕某某等人共同支付有毒有害食品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980万元,并就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2021年12月6日,柯桥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吕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后,2022年1月28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将非法添加药品成分的”三无“保健品向患者群体推销并进行虚假宣传,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注重全面调查,依法补充调查查明违法销售数额和食药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背后病患个人信息遭受侵害的事实,对此类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通过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有效加大违法者违法成本,对其他潜在违法者形成震慑。
案例十二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督促整治餐饮具集中消毒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食品安全 餐饮具集中消毒
【要旨】
针对餐饮具集中消毒不符合消毒标准和卫生标准等违法违规问题,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提出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
【基本案情】
2020年,河南省商城县内11家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存在生产区卫生不达标、生产工艺存在缺陷、卫生质量管理不到位等问题,所生产的消毒餐饮具没有消毒合格凭证,多次检测不合格,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隐患。
【调查和督促履职】
检察机关对餐家乐餐饮消毒公司现场调查
2020年5月,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商城县院)在开展”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该案线索,遂于2020年6月1日立案,经调查,向商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卫健委)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对辖区内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从源头上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县卫健委收到检察建议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回复,也未按检察建议要求依法履职。2021年3月10日,商城县院向县卫健委发出督促函,督促其依法履职。当月29日,县卫健委书面回复称,已于2020年7月至8月期间对在经营的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企业进行检查,对违法企业作出了行政处罚,并开展了专项监督检查活动。商城县院跟进调查发现,辖区内11家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企业的餐饮具不合格现象仍然存在,县卫健委并未进一步采取措施进行有效监管,食品安全隐患并未消除,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的状态。
【诉讼过程】
2021年6月29日,商城县院依法向商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县卫健委依法履行对辖区内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监督管理职责。2021年9月2日,商城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商城县院及时跟进监督判决执行情况。2021年10月,县卫健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一次性餐饮具消毒服务单位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餐饮具集中消毒专项整治工作。目前,商城县11家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中,有5家因无法整改到位而关停,剩余6家已全部整改到位。
【典型意义】
集中消毒餐饮具行业发展过程中存在消毒违法违规不符合标准等问题,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隐患。对于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管的,检察机关以诉的形式强化监督效果,并对判决执行情况跟进监督,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遏制餐饮具集中消毒行业违法违规行为,从源头把好餐饮市场第一道安全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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